殘廢改失能、殘缺改缺損… 保單不能有殘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告,其中保單中有「殘」者一律要拿掉,多年來的「殘廢」用語一律要改「失能」,原本的「失能險」則要改為「喪失工作能力險」,在107年6月15日生效,保險局表示,現有保單先用批註條款「過渡」,3個月內修正所有保單者可免備查,直接送保單資料庫。
這次保險法主要針對CRPD,即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調整保單中的歧視字眼。

保險局也指出,雖然沒有正式統計到底有多少保單要修正,但應該是「絕大部分」,所以若是3個月內能完成所有保單修訂的公司,就可以不用走備查,直接將新保單送進保單資料庫,省去很多畫面工作,但若來不及作業的公司,則必須要在6個月內完成,但逾3個月後,保單就恢復備查。

另外,已銷售出去的保單,不因文字修正而影響理賠,保險局要求各保險公司必須在網站或書面通知保戶,相關保單文字調整的情況。

保險業者為此次文字修正全數「人仰馬翻」,因為除了殘扶險、健康險、失能險全數要改外,壽險保單也有不少含有殘廢保障,全部要更動重印,或是要增加批註。

壽險業者整理出共有11種字眼要改,除「殘廢」改「失能」,另外如「死殘」改為「死亡與失能」、「全殘」要改「完全失能」、「腦中風後殘障」改「腦中風後障礙」、殘障改「機能障礙」、「殘缺」改為「缺損」、「殘病」更動為「疾病失能」、殘扶就是失能扶助、傷殘是傷害失能。

另外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其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要改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保險局要求各壽險公司目前都要送審批註條款,才能讓現售保單可度過過渡期,甚至銷售時要提供保戶用詞對照表,理賠時要在文件註明舊保單的用語與依新法理賠的用語對照。

資訊來源: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