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車駕駛撞死. 公司「這樣」主張職災補償金遭高院打臉

 


林姓砂石車駕駛3年前載運砂石,在國道3號不慎自撞隧道牆壁致死,家屬請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金181萬多元,林男任職的交通公司卻以他被驗出有酒精成分,主張林男「與有過失」,也有過失責任,但此舉遭高院指責,職災死亡補償金並非損害賠償,並無過失相抵規定,而且經初步研判,肇事原因乃前定位不佳,以致超載或長期使用所致,今判交通公司全部敗訴,應如數支付家屬181萬多元。可上訴。

林男妻子、5名子女主張,林男受僱該公司擔任砂石車駕駛,2016年8月3日,林男被指派駕車自新北市樹林載運砂石至汐止,但上午8點53分行經國道3號北上28公里400 公尺處時,自撞隧道牆壁致死,屬職業災害,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支付林男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以及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給家屬,共181萬3590元。

交通公司指稱,有投保雇主責任險,但因林男驗出酒精濃度,保險公司不願理賠,現仍與保險公司訴訟中,須等待最終判決才能認定事故原因是否和酒駕有關。

此外,公司本來得辦理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可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主張抵充,卻因林男請託辦理勞工保險轉出作業,喪失勞工保險條例死亡保險的請領請求權,屬可歸責於林男的事由,以致於公司喪失勞工保險條例死亡保險的請領請求權,公司應可以主張抵銷,不必負擔死亡給付部分,而林男已因請託辦理勞工保險轉出而獲得利益,林男家屬要求職災補償金顯然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信原則。

高等法院指出,林男受僱為砂石車駕駛,受公司指派在執行載運砂石途中,因「不明」原因自撞牆壁致死,確屬於職業災害無誤,家屬有權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 款規定請領死亡補償

針對公司指林男被驗出有酒精成分,和此事件的發生乃「與有過失」,即有過失責任,高院不以為然指出,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是為保障勞工,並非損害賠償,沒有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的適用,雇主不得以自己無過失為由拒絕賠償。

高院進一步指出,而且事故的肇事原因,經國道公路警察局初步研判是「車輛脫落或胎爆裂」,另經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中心鑑定,研判是「車輛左前輪定位不佳,以致超載或長期使用而造成爆胎的可能性較大」,並未指出是酒駕造成。

高院也表示,雇主本來就有義務幫勞工投保,林男勞工保險的轉出,不可歸責於他,因此林男家屬請求本件職災補償金並無違反誠信原則,今判交通公司全部敗訴,應給付家屬181萬3590元。可上訴。

 

資訊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