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發生這2種情況,一般壽險會直接理賠!

 

鄭媽媽一家人感情非常好,育有一子一女,年輕時買了許多保險,喜歡運用保險理財,鄭媽媽是一位優秀的護理人員,因為爆肝而動了換肝手術,兒子切了的四分之一的肝給了媽媽,手術很成功,人也救回來了,不過因為手術前鄭媽媽肝昏迷導致腦部受損,雖然手術後身體開始慢慢地恢復到正常,然而因為腦部受傷什麼人都不記得了,日常生活也需要人幫忙,無法生活自理。

因為鄭媽媽購買的保單總類眾多,故其中重大疾病類型的保單都先行理賠了,然而還有許多其他型的保單包含有定期壽險的投資型保單是否可以辦理理賠?而這類型保單的受益人到底是誰?應該如何請領?

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附表一】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依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因為是疾病導致的失能,而鄭媽媽買的是人壽保險,在保單中就找到以上表格,這就是所謂的「完全殘廢程度表」;而在一般壽險的保障範圍中,通常發生兩種情況會理賠,身故(疾病或意外皆可)、完全殘廢(同上表),直接理賠身故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