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上撞傷人 自行車少年得負全責賠32萬

新北一名少年前年8月騎自行車經過新北地院門口,因騎上人行道,不小心撞傷羅姓女子,被求償54萬餘元,且父母也得連帶負賠償責任;法院審理時,少年父母主張羅女當時邊走路邊滑手機,未注意身旁周遭情況,也有過失,但說法未被採信,最後得賠對方32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少年因為騎車撞到羅姓女子,導致羅女重心不穩撞到一旁石柱,有腦震盪、門牙骨裂、牙齒鬆動和全身多處挫傷等傷勢,所以被求償數十萬元的醫療相關費用和精神撫慰金。少年父母則認為求償金額過高,認為慰問金和醫藥費應該只要1萬多元,若牙齒需要治療,應該按強制險理賠標準,每顆上限2萬元。

少年父母辯稱,少年是因為馬路慢車道有行人占用才會騎上人行道,並非故意行駛在人行道上。而且,羅女一邊走路一邊滑手機,沒有注意身旁周遭情況,導致被撞後倒地撞到石柱,也應負一部分的責任。

法院認為,按我國交通相關法規,目前只禁止汽車和慢車駕駛人在行駛中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未禁止行人在步行時使用行動電話。而且,羅女當時是走在專供行人通行的人行道,自無注意兩旁有無自行車闖入人行道的義務。

法院依羅女提出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計畫,認定醫療相關費用求償有據,但認為精神撫慰金25萬元過高,審理後酌減到撫慰金12萬元,最後認定少年及其父母須賠償羅女32萬餘元。

資訊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