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 現行制度已有相關補助規定

日前某政黨總統候選人提出「無薪假一放,勞工就沒人管也沒錢,未來公司放無薪假應給6成薪」一事,勞動部澄清說明如下:

 

一、事業單位因受景氣影響欲暫時性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現行已有機制協同經濟部及當地勞工行政單位即時關注並給予協助。某政黨候選人提出「無薪假一放,勞工就沒人管也沒錢,未來公司放無薪假應給6成薪」一事,顯然誤解現行規定。

 

二、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並通報當地縣市政府。

(二)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23,100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3,800元。

(三)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三、勞動部已推動「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鼓勵減少工時勞工參加在職訓練課程,亦將協同各地方政府持續關注實施情勢並提供必要協助。